名人遺囑與財產信託
名人遺囑與財產信託
吳宜臻 律師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於2008年過世已11年餘,今年5月據報導又發現有一筆1.1億銀行存款,繼承人間又陷入了遺產爭訟。當年王永慶這個國內最重要的企業家,被報導竟然沒有遺囑,很多人都深覺不可思議。但是隨著繼承然間爭產之訴訟進行,這才知道,有錢人想得和我們不同,原來王永慶沒有遺囑,但是卻已經在生前積極布局,王永慶利用信託,縝密擘劃台塑的百年大計。而繼承人包括王文洋在內跨海訴訟爭產的背後,爭的不是遺產,而是一個在稅法上不重要,但在掌控台塑集團卻最為關鍵位置的「信託資產的管理人」。其中,繼承人向美國紐澤西州法院聲請清查父親王永慶遺產,因而曝光的五大境外信託基金,超過兩千億台幣的規模,皆無指定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信託,通常指的是公益性質的信託。而這五大信託所持有的財產內容,主要多為台塑美國等海外公司的股票。難道,信託比遺囑更可以保住資產嗎?
從成立到現在,王永慶家族的兩個公益信託,所從事的公益活動支出,都只用捐贈到信託裡股票所配發的現金股利,而不會動用到股票本身。每年,再靠股票孳息,並以現金股利持續購買台塑四寶的股票,這兩個公益信託的規模不斷膨脹,更加持續強化王家對台塑集團的掌控能力。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前未立遺囑,不論遺產如何分配,原配郭月蘭都優先具有可先行分得王永慶名下2分之1的剩餘財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謂的「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配偶死亡)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任一方有權主張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且即使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也不影響配偶的這項權利。原配在獲得差額分配後,還可以和繼承人均分稅後的遺產。因此,一般家庭或家族,在掌門離世後,家族事業經常容易變的分崩離析,這大概是王永慶未立遺囑,但是卻在生前有意的安排了許多信託基金方式,以確保事業的用續,真正永續。
民法第1189條訂有遺囑之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普通方式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特別方式則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依民法1195條又可分為筆記口授遺囑和錄音口授遺囑。,分別說明如下:
1.自書遺囑(可自由選擇公證與否):由本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不一定要公證,但因為立遺囑人往往不了解遺囑形式上的強制規定,以及特留份等相關規定,故還是建議至公證人事務所公證,充分確保文書效力,並依法有推定真正的效力,避免將來繼承人間之紛爭。
2.公證遺囑(依法必須由公證人公證):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由公證人筆記並和立遺囑人、見證人一起簽名(民法第1191條)。
3.密封遺囑(依法必須由公證人公證):密封遺囑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密封,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提出的年月日和遺囑人的陳述,由立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非在親屬會議現場或公證人前不得開啟(民法第1192條)。
4.代筆遺囑(可自由選擇公證與否):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宣讀、講解後,經立遺囑人認可,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立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一同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替。(民法第1194條)
5.口授遺囑(無法公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1)由遺囑人
志存高遠 力行千里
專業、信任、全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