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輸河底撈!海底撈一口氣註冊263個商標─商標近似性之探討
告輸河底撈!海底撈一口氣註冊263個商標─商標近似性之探討
中國大陸知名火鍋品牌「海底撈」,在日前提告一間名為「河底撈」的餐廳涉嫌侵犯其商標專利權,長沙人民法院在一審駁回,法院指出兩家餐廳名稱雖然都有「底撈」二字,但在整體字形、商標構圖及顏色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那對於商標是否有侵權究竟要如何認定呢?
商標近似之意義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時,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按智慧財產局公告施行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判斷二商標間有否混淆誤認之虞,共有8項應該考量之因素:(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 商標是否近似暨近似之程度 (3)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此8項因素之參酌在強弱要求上,智慧財產局在審查時可能會因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其中,「商標是否近似暨近似之程度」又為商標間產生衝突時最常見之爭議。
依「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章節中明訂指出:「判斷商標近似,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應著重於「外觀設計的比對」,且審查基準中提到之審查因素進行歸納,可得出在商標設計或命名時,可初步就商標的「外觀」、「讀音」及「觀念」等方向,整體評估所設計之商標是否與已知在先申請之商標有引起相關消費者誤認之可能。然實務上,判斷商標有否混淆誤認之虞之依據其實更為複雜,在比對商標之外觀、讀音或觀念之外,仍需考慮異時異地個案之情事,綜合上開因素進行評估。參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就海底撈商標近似爭議糾紛事件,亦無脫逸我國審查基準之要點評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審理之判斷來看,「河底撈」標識與「海底撈」商標雖都有「底撈」二字,但海底撈其註冊商標「海底撈」為方正華隸字體,「河底撈」標識則是藝術字構成,並且「河」字三點水部分則是呈現河流的藝術形態,「底」字其下面的點則是用藝術形態的魚的圖像構成。讀音方面「河」字與「海」字,無論是按照普通話讀法,還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讀法,均無任何相似性。另外,河底撈餐館店舖牌匾與海底撈火鍋店舖牌匾在構圖、顏色等方面沒有相似性,且其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均無相似性。在菜單方面,海底撈公司旗下店鋪主營川菜系列火鍋;河底撈則是典型的湘菜系列,綜上所情,認定河底撈餐館不構成對海底撈的註冊商標「海底撈」的商標權侵權。
有鑑於判斷混淆誤認之依據,將因個別案件案情之不同,參酌因素的強弱也有所不同,建議在最初商標設計或命名時,可透過商標檢索並尋求專業判斷,盡可能在商標設計初期時就降低與在先申請商標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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