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二房東比較好嗎?

• posted by 作者: 吳宜臻 律師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又稱租賃專法,把企業經營的包租公納管,非企業經營者的房東也將適用新法租賃契約規定,個人房東除自行經營外,可委託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包租代管,這就是「包租代管」制度,也是把「二房東」合法化主要規定。

 

「二房東條款」包含兩大規定,分別是「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於包租業與房東之間;以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消保法」所訂定、適用於包租業與房客的定型化契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規範「包租業」不得超收電費、必須告知凶宅資訊等規定,若違反者,除契約條款無效外,最高還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過去惡房東像新聞上報導張淑晶事件層出不窮,包含低價承租房屋再轉租房客,卻對房客設下重重不合理的規定,包含收取超額電費以及坑殺房客等,專法上對於包租契約對於租賃雙方共同的權利義務,包括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租賃雙方之義務及責任、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均有規範,其中像是房客最在意的電費部分,則有規定包租業不得收取超過台電夏季電費最高每度金額,像是去年夏季最高電費為每度6.41元,未來則不可超過這個標準。

 

此外,包租業在出租時,也得強制告知物件是否為凶宅、海砂屋;押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且應在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交還房屋時返還房客。不過,這些專法是在規範包租業和房客,並未明文規定一般房東,消費者權益還是得要自己多加留意,但是一般房東,其實可以參考這樣的租約內容及應注意事項,以免將來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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