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禁止惡意挖角條款簡析 約定離職後禁止惡意挖角條款是否有效?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民法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另按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同條第2項:「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修正理由:按營業秘密法對營業秘密之定義,已包括原條文第五款所定「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且該法所規範侵害類型顯更廣泛周延,慮及法規範效益,爰將原條文第五款刪除,使該等違法行為類型,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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